【案件概况】
王某于2023年3月1日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4年10月,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在未提前通知工会,也未听取王某的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认为公司解除程序违法,根据《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通过“12351广东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希望了解: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员工该如何维权?
【回复意见】
针对王某的情况,需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明确:“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其解除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维权建议如下:
1.王某可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指出其解除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或支付赔偿金。
2.若公司设有工会,可向本单位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介入协调;若无工会,可向所在地总工会投诉,请求监督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3.若协商无果,王某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工资流水、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必要时可收集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的相关证明(如公司书面回复、沟通记录等)。
【案例拓展】
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是否影响违法解除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可能不影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但用人单位需证明补正程序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